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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中女子高級中學場地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九十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正 九十五年三月第二次修正
九十五年七月三日第三次修正 九十六年四月九日第四次修正
一、依據:依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但書規定辦理。
二、目的:使學校與社區結合,促進社會教育發展。
三、提供使用原則:
(一)不違背教育目的及符合原場地、設備之用途者。
(二)不影響本校正常教學活動及師生安全者。
(三)屬於合法之文教活動或機關團體慶典者。
(四)屬於符合政令宣導之集會(訓)活動者。
(五)各種合法之考試測驗考場。
四、使用單位於使用二週前需將使用事由、時間、場地,備函向本校接洽,經本校同意並填寫使用登記表後,方可使用。如遇有特殊情況或本校需要時,
得函請使用單位變更日期或取消使用並退還預繳費用,使用單位須配合辦
理不得有異議。
五、使用本校各活動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上午、下午、晚間三個時段,每一場地以四小時為一場,不足四小時,以四小時計。
六、使用手續:
經本校同意後,使用單位於使用一週前派員至本校總務處繳納保證金(現金;政府機關團體備函則免收保證金)為憑,及預繳場地使用費。場地及設備使用完畢,使用單位應負責恢復原狀,經本校有關單位及總務處點收無誤後,保證金無息於一週內退還。
七、如使用本校各場地播放影片者,其影片須經有關機關檢查,發有放映許可證明文件者方可。
八、使用本校各活動場地,如需另行佈置或配接電源時,應自備發電機並應事先徵求本校同意,會同本校總務處辦理。
九、罰責:
(一)使用本校各活動場地,應自行負責維持會場秩序,如有損壞設備或其
他物品者,應負責修復或賠償,其賠償金額,以市價計算。
(二)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有權停止使用單位繼續使用,己繳
納費用(含保證金)概不退還,並依法報請處理,不得異議。
1.違反國家政策或法令者。
2.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3.有不利社會秩序者。
十、配合注意事項:
- 為維護校園安全與安寧,校內一律嚴禁燃放鞭炮及煙火。
- 不提供給政黨作宣傳活動。
- 使用本校場所時,對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等事宜,應事前自行周密規劃,屆時並派專人指導管理,若發生意外事故時,由使用單位負責。
- 本校校園內、校區外牆及門首等建築物,未經同意,一律不得張貼及懸掛任何宣傳物品。
- 服裝儀容不整者,禁止進入,以維觀瞻。
- 參加人數不得超過現有座次,並勿增加額外座位。
- 使用單位人員未經本校同意,不得進入非提供使用地區。
- 使用單位於活動結束後當日,負責將場地恢復原狀及清理垃圾,並會同本校有關單位及總務處檢查。
- 所有場地不得作為婚喪喜慶宴會之用。
- 嚴禁嚼食檳榔或口香糖等。
十一、費用:
使用本校各活動場地,使用單位應先行繳納下列費用,收費標準如下
(以每時段計價)〈機關學校使用之場租費,得視預算情況酌予優待,本校社團及相關單位使用簽報核示優待;以下費用為純場租及冷氣費。
場地別 |
場地費 |
冷氣費 |
保證金(每次) |
容納人數 |
禮堂 |
一萬元 |
八千元 |
三萬元 |
三千人 |
三樓會議室 |
四千元 |
四千元 |
二萬元 |
一百六十人 |
階梯教室 |
五千元 |
五千元 |
二萬元 |
一百九十人 |
視聽教室 |
三千元 |
二千元 |
四千元 |
一百一十人 |
二樓會議室 |
二千元 |
二千元 |
五千元 |
六十人 |
操場 |
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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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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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廳(一) |
三千元 |
八千元 |
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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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廳(二) |
三千元 |
八千元 |
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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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球室 |
三千元 |
八千元 |
二萬元 |
三場 |
桌球室 |
三千元 |
八千元 |
二萬元 |
二十桌 |
韻律教室 |
三千元 |
八千元 |
二萬元 |
一間 |
教室 |
四百元(一天/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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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間 |
停車場 |
三十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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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四十位 |
合作社展場 |
五百元(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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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教室 |
五仟元(含電腦) |
四仟元 |
一萬元 |
五十人 |
十二、本校社團假日(含下班時間)使用規範
(1)本校學生社團限每學年可提出乙次免費場地使用申請(限免收場地及冷氣費,於辦理前一個月前提出),申請書由辦理社團提出經社團組初審通過後,呈會相關單位並經簽核,始得使用該場地。
(2)本校學生社團提出之免費使用申請用途僅限於辦理”社團成果發表會”,申請通過後至總務處辦理相關使用事宜;於使用完後立刻將場地清潔並恢復原狀,並通知總務處派員檢查,若未復原,本校得逕行雇工清掃,相關費用由申請使用之社團支付。
(3)本校學生社團辦理活動,人數達500人以上方可使用綜合大樓四樓(500人以下一律使用五樓活動中心),提出申請時需規劃安全維護人員編組暨活動企畫書供校方審核通過後方可使用。
(4)社團學生使用場地如違反相關規定事項,經校方通知仍未改善者,一年內不得再提出使用場地申請。
(5)以上規範如有不足,以本校社團活動組於各學期初社團聯合會議提出補充為準。
十三、收入項目如下:
學校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或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之收入,包括:學校場地、設施與設備提供他人使用之使用費、以營運或移轉方式辦理之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十四、支出項目如下:
- 工作人員加班費與管理場地、設施及設備等僱用人員所需人事費。
- 郵電及水電費。
- 場地與設施之清潔、維護及修繕費。
- 其他必須購置之零星物品及雜費。
十五、各項收支以維持收支盈餘為原則,各項收支結算後之盈餘,得滾存由學校統籌作為改善學校基本設施或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十六、相關洽借事宜,請聯繫本校總務處庶務組04-22205108分機152。
十七、本要點依「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等收支管理作業規定」第8點之規定辦理,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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